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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亚楠、马玉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楠,马玉转,马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楠,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转,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宽,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帅,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王亚楠因与被上诉人马玉转、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亚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幸,被上诉人马玉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宽、被上诉人马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玉转的诉讼请求或改判由马帅偿还马玉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玉转、马帅负担。事实和理由:1、马玉转仅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无借款凭证,不能完全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马帅、王亚楠尚在离婚诉讼期间,马帅自认借款的事实是出于对王亚楠的报复。2、王亚楠对该5万元转款不知情,王亚楠与马帅无举债的合意。3、本案所涉款项用途与实际不符,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目的,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4、马玉转起诉时仅要求支付利息,未明确逾期的利率,一审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超出马玉转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马玉转辩称,马帅向其借款5万元是事实,虽没有出具借条,但是有银行转账。借款应当偿还,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帅辩称,其收到了马玉转的借款。其与王亚楠婚后购房,分期还贷压力较大所以向马玉转借了5万元,借款主要用于还房贷。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用于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意偿还借款,可以协商分期偿还。马玉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帅、王亚楠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马帅、王亚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日,马玉转通过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马谷田镇营业所开户的账号为60×××38的银行卡,向马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博东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2的银行卡转账50000元。另查明,马帅与王亚楠于2013年5月7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4年6月27日,马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30768元,其中房屋首付款为310768元;2014年8月1日,马帅又与该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书》,并支付了车位使用费8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帅借马玉转现金50000元,有双方的账户交易明细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马玉转可随时要求马帅还款,马帅应当根据马玉转的要求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马玉转要求马帅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马玉转请求的借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因马玉转未提供如何约定借款利息的相关证据,应当视为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的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6%,并从马玉转起诉之日起计算。对于王亚楠应否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具体到本案而言,马帅向马玉转借款50000元,且该借贷关系发生的时间系马帅和王亚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亚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马帅的借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王亚楠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王亚楠辩称的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由于马玉转与马帅并未约定还款期限,马玉转可以催告马帅、王亚楠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马玉转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王亚楠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马玉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马帅、王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玉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帅、王亚楠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马玉转主张马帅向其借款50000元,有双方的账户交易明细予以印证,马帅对借款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马帅与被上诉人马玉转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王亚楠对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亚楠主张其与马帅无借款的合意及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问题。夫妻一方对外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主张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马帅与王亚楠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亚楠主张所借款项5万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亚楠主张一审超出马玉转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马玉转诉讼请求中包含有利息的请求,一审判决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综上,王亚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亚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