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福、李英、张晓光、孙春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吉04刑辖3号东辽县人民法院: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福、李英、张晓光、孙春先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东辽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