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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福、李英、张晓光、孙春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吉04刑辖3号东辽县人民法院: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福、李英、张晓光、孙春先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东辽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