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1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二斌申请执行王月、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斌,王月,李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二斌,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月,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广荣,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李二斌与被执行人王月、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2)东法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