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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法执字第1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二斌申请执行王月、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斌,王月,李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二斌,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月,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广荣,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李二斌与被执行人王月、李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2)东法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东法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