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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绿叶与刘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绿叶,刘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潘绿叶,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林生,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潘绿叶与刘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林生支付申请执行人潘绿叶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分计算,从2013年12月1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