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杜华先、周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杜华先,周晓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16735475106。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林,男,该行资产保全员,生于1979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杜华先,男,生于1962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周晓蓉(系杜华先之妻),女,生于1963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诉被告杜华先、周晓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