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栋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73号罪犯王栋,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未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一一年二月十三日起执行至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王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王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