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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年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075号原告:卢某某,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年某某,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年某某、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