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年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075号原告:卢某某,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年某某,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年某某、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卢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