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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晓容与李杨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容,李杨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542号原告:胡晓容,女,生于1988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被告:李杨星,男,生于1988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原告胡晓容被告李杨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晓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晓容负担。审判员  邹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