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石北乡神西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聂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9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16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6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