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靳子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靳子奇,靳占乔,靳彦飞,靳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397号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朝、牛云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靳子奇,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执行人:靳占乔,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执行人:靳彦飞,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执行人:靳子民,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靳子奇、靳占乔、靳彦飞、靳子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史XX人民陪审员 闫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