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建德、金子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德,金子相,魏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邵建德,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执行人金子相,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亦系被告魏美兰之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魏美兰,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邵建德与被告金子相、魏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金子相、魏美兰应归还给原告邵建德163000元,分四期付清,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26500元,同年7月30日前归还42500元,同年8月30日前归还42000元,同年9月底前归还52000元;如被告到期未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邵建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邵建德负担。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