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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蒲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2月29日出生,住镇巴县盐场镇。被执行人蒲某某,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镇巴县盐场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某某逾期未给付赔偿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28执2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