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红春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春,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277号原告:孙红春,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51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乔,该公司职员。孙红春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红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红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孙红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凤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