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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与昝社军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昝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理人徐学智,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秀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昝社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昝社军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昝社军以主动履行交付罚金20000.00元的义务,申请人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