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岩与张陈文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陈文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03号原告:王岩,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北大庆农牧场。委托代理人刘忠喜,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生,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北大庆农牧场。原告王岩与被告陈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诉。案件受理费491.90元,减半收取计245.95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判员 闫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