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安某某1、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某1,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31号原告:安某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1,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安某某1、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