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5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绳海与陈绳华、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绳海,陈绳华,顾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绳海,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陈绳华,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顾爱玲,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陈绳海申请执行陈绳华、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4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绳华、顾爱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同盛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顾爱玲实际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绳华名下的位于丰县江山花园3-3-201室(合同号:9922124,含3-3-5号储藏室)房地产一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67300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陈绳海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767300元接受拍卖财产,并将需要补交的差价458755元交至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院认为,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丰县江山花园3-3-201室(合同号:9922124,含3-3-5号储藏室)房地产一处归申请执行人陈绳海所有、使用;二、申请执行人陈绳海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