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留国、各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留国,各素霞,祁学锋,侯俊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768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伟,理事长。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留国,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各素霞,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祁学锋,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侯俊杰,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留国、各素霞、祁学锋、侯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