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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7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建明、唐治等与宁乡县龙桥土地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明,唐治,叶福阶,唐月华,胡新辉,肖林华,覃建兵,覃亮,覃明泽,易灿明,罗国华,唐灿,唐国民,罗志岗,罗放平,陈建军,陈建凡,唐国海,宁乡县龙桥土地专业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治,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福阶,男,汉族,1946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月华,女,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辉,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林华,女,汉族,1948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建兵,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覃亮,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明泽,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灿明,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华,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灿,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民,男,汉族,1950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岗,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放平,男,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凡,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国海,男,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龙桥土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镇龙桥村。法定代表人:洪建军,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明、唐治、叶福阶、唐月华、胡新辉、肖林华、覃建兵、覃亮、覃明泽、易灿明、罗国华、唐灿、唐国民、罗志岗、罗放平、陈建军、陈建凡、唐国海与上诉人宁乡县龙桥土地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05327号民事判决,陈建明等十八人及宁乡县龙桥土地专业合作社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53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朝晖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依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