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徐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勇,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勇、被害人母凤香母某母某2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勇利用支付宝平台分两次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银行卡内存款:1、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徐勇在某超市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民生银行卡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徐勇在某烟酒店门前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上述银行卡人民币39443元,后被告人徐勇用这些钱偿还自己的债务。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勇主动向被害人母某母某2工商银行卡(还款人民币10158.7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徐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母某母某2的陈述、证人张荣玮张某张某21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徐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勇对指控的盗窃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勇利用支付宝平台分两次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银行卡内存款:1、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徐勇在某超市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民生银行卡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徐勇在某烟酒店门前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上述民生银行卡人民币39443元,并将此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勇主动向被害人母某母某2工商银行卡还款人民币10158.78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勇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母某母某2人民币39500元,母某母某2对徐勇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银行卡交易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母某母某2的银行卡于上述时间发生了上述款额的交易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勇辨认了其盗转被害人母某母某2银行卡金额的地点,母某母某2、张某张某2对徐勇进行了辨认。(3)证人张某张某2的证言证实,徐勇是达飞公司的员工,私自窃取了母某母某239443元人民币。(4)被害人母某母某2的陈述证实,其让徐勇帮其办理理财项目,徐勇是达飞公司的业务员,但徐勇私自从其银行卡盗转了39443元人民币。(5)被告人徐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用母某母某2手机帮助她办理达飞公司的理财产品,因其欠了不少债,就产生了偷转母某母某2银行卡内的钱的念头。其就用母凤某的手机私自下载了支付宝软件,支付宝软件注册的是其个人手机号,并设置登录支付宝密码,用这个新注册的支付宝绑定母某母某2的银行卡,在绑定的过程中输入其已经知道的母某母某2的身份证号和卡号,用母某母某2的手机接受验证码,然后输入到新下载的支付宝的验证页面里,这时,其自己控制的支付宝就绑定了母某母某2的银行卡,其就可以随便操作母某母某2的银行卡内的钱了。这样,其在母某母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盗转了母某母某2的上述款额至自己的银行卡上,并将这些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6)户籍证明信、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徐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勇因本案被传唤到案,无自首情节。(8)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害人母凤香母某母某21已收到徐勇亲属的退赔款39500元,对徐勇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勇对盗窃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徐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