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胜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胜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00号罪犯翟胜修,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淄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胜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翟胜修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翟胜修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被该人翟胜修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胜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9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翟胜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翟胜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翟胜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翟胜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胜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