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剑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剑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5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剑平,绰号东东、阿东,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浦东新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剑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对陈剑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剑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剑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剑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剑平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0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