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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方杰、晁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方杰,晁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80号申请人:许方杰,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晁玉胜,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方杰与被告朱子东、姚树全、徐隆旺、晁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晁玉胜名下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丹阳东路天华领秀城二期B-4-11004号房产进行查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穆满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晁玉胜名下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丹阳东路天华领秀城二期B-4-11004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穆满意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