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欣与李健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李健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322号原告:李欣,男,1982年4月4日生,回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健楠,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诉被告李健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健楠在吉林油田扶余综合服务公司的工资18.2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隆祥2017年诉保字第0018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健楠在吉林油田扶余综合服务公司的工资18.2万元,予以冻结。该工资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冻结期满需要续封、续冻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