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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荣春录、史明海、张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现住汪清县。法定代表人陈秀全,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弘国,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生,职员,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荣春录,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史明海,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张铁军,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荣春录、史明海、张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242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81.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三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执行人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