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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72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华明、蒋冠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明,蒋冠冕,袁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2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蒋华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蒋冠冕,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袁佳慧,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36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佳慧所有的牌号为浙A×××××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佳慧所有的牌号为浙A×××××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执7271号之四杭州市车管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华明与被执行人袁佳慧、蒋冠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浙0681执727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佳慧所有的牌号为浙A×××××的车辆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6)浙0681执7271号之四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查封)受送达人杭州市车管所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楼杨奎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