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华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78号之一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王华英,别名毕玉辉、王华伟,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山东省沂源县。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微湖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王华英犯抢劫罪涉财产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王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王华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王华英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王华英刑事裁判文书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