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商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95788.5元,被执行人商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95788.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3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 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