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哲山盗窃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哲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599号罪犯郑哲山,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4年12月15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哲山犯盗窃罪、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哲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4次,系累犯,未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哲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