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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462号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现代城银座七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碧水蓝天小区物业服务处工作人员。被告:郑某某,男,41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晶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