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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俊、杨良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杨良兴,王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良兴(新),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模福,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张俊与杨良兴、王模福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杨良兴、王模福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良兴、王模福按本院(2005)丰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良兴、王模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良兴(新)、王模福的银行存款11003.5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