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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秋扣与张云群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扣,张云群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1号原告:杨秋扣,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群,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秋扣诉被告张云群海上财产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扣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杨秋扣负担。审 判 长  郑长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