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姜某,丁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姜某、丁某某、李某(2016)陕0823民初281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0.8‰计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利息以月利率16.2‰计息,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姜某、丁某某、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负担。2017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919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