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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自力、上虞区城市改造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自力,上虞区城市改造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终1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自力,男,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上虞区城市改造管理局。上诉人苏自力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行初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解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按案情事实给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上诉人违反《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将物业公司强加于上诉人进行物业管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于2015年干涉岭光居(村)委的小区管理事务行政行为违法,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应予撤销;并向岭光嘉园全体拆迁安置户作出书面检讨,赔礼道歉。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