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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红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1号申请人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红娟,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怡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