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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实际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福晟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15438102-9。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寒,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3825883-3。法定代表人管仲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煜波,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忠青,该公司生产部经理。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前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前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2、驳回丰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丰顺公司向六建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16483元。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丰顺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丰顺公司加工的铝单板使用的氟碳漆并非约定的阿克苏品牌,存在氟碳漆脱落现象,存在光泽度、附着力、图层树脂PVDF含量存在不达标的情况,铝单板冲孔率、孔径厚度不符合约定和行业标准等质量问题;2013年8月6日,因为丰顺公司向六建公司交付的产品的油漆出现质量问题,丰顺公司进行了返工并且重新喷涂油漆;丰顺公司交付铝单板存在数量计算错误、延期交货问题;最终的加工款没有经过六建公司公司的最终确认,六建公司的财务及项目经理没有对加工款的进行确认。基于以上质量和延期交货等问题,六建公司不存在法律责任及过错,也多次要求丰顺公司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故六建公司不应支付丰顺公司在本案的律师费;因丰顺公司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造成六建公司516483元实际损失,丰顺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建公司一审中申请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进行鉴定,导致本案关键事实铝单板的质量问题无法查明,丰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综上丰顺公司向六建公司交付的产品具有质量问题,也给六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支持六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丰顺公司辩称,丰顺公司主张的加工款4677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予以支持。丰顺公司提供的结算单,载明六建公司欠款的最终金额为467706元并由六建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林益贵、林挺签字确认,该份证据与送货单载明的金额一致,且六建公司在一审也认可货物均已收到,可综合证明六建公司欠款金额为467706元的事实,另六建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丰顺公司可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丰顺公司供应的铝单板没有质量问题,且未延期供货,我方已经按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六建公司一直辩称丰顺公司供应的铝单板存在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六建公司应该在货到当日即向丰顺公司提出。在六建公司提供的监理通知单所载明的日期2013年8月9日之后,六建公司依然向丰顺公司订购大量的铝单板,丰顺公司一直是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2014年10月27日,向六建公司催款时候,六建公司也未向丰顺公司提出过有任何质量问题。待丰顺公司起诉至法院之后,才提出铝单板的各种品质性能等存在质量问题。故丰顺公司认为六建公司提出的所谓质量问题不符合常理,明显是故意推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六建公司应当支付丰顺公司律师费25200元和诉讼费,丰顺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一审,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约定律师费25200元后丰顺公司向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实际交付了律师费,并且由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向丰顺公司开具了发票。该律师费是丰顺公司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加工定做合同也对此进行了约定。六建公司要求丰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一直按约定履行合同,没有违约行为。且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明损失的相应证据,均未经过丰顺公司的确认,也未经过司法确认,无法确认具体的损失金额。六建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系六建公司单方委托单方采样鉴定过程中从未通知过丰顺公司,故该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丰顺公司使用的油漆均为阿克苏品牌,按照合同约定丰顺公司并不需要向六建公司提交关于油漆的相关材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丰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六建公司立即支付丰顺公司加工款467706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六建公司承担丰顺公司律师费25200元。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依法判决丰顺公司向六建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16483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丰顺公司、六建公司双方于2013年7月3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丰顺公司为六建公司加工氟碳喷涂铝单板、勾搭板、氟碳喷涂冲孔铝单板,颜色均为KW3E97050,规格分别为3.0mm、2.0mm、2.0mm,单价分别为250元/㎡、195元/㎡、206元/㎡,数量按实际算;合同约定:一、1:定作方在签约后提供的图纸、信函、传真等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铝板最后一道折边≤20mm不计算面积,折边大于20mm则计算超出20mm以外的面积,折边50mm(含50mm)以上的不扣除20mm,按实际面积计算。无需折边的铝板不得扣除面积。小件铝板展开(含折边)面积在0.1—0.5㎡范围内按实际全展开面积计算,小件铝板展开(含折边)面积小于0.1㎡时则双方另行确认。铝板宽度≤300mm时,则按折边展开方式计算面积。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如有增补或减少数量,费用按照实际加工数量结算。3、上述铝单板价格为正常宽度,即用材展开宽度≤1400mm。……6、冲孔率大于20%的冲孔铝单板不加价。以上冲孔铝单板为冲孔率13.7%,孔径2.3mm的价格。……八、……4、货到工地定作方按双方约定当日组织验收,承揽方提供品质保证书、合格证。……十一、……2)如双方对货物质量存有争议,应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或其附属机构进行质量评定,甲乙方应依从评定报告的内容。若经评定确定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停工或延迟工程进度以及工程不能验收的直接损失。……十二、违约责任:1)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应负因其过错而对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等)。2)乙方延迟交货或者乙方所交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取消订单,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十三、若因定作方没按合同及时付款,则供货期可相应顺延等等。后丰顺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起开始供货,至2014年6月3日结束,六建公司由林义贵、林挺、林义忠等人组织人员现场施工。铝单板等货物由丰顺公司运至六建公司工地沙县体育馆。2014年1月6日六建公司工地施工人员林挺在丰顺公司提供的铝单板货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1月16日,林义贵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丰顺公司按合同进度应收款为436980.32元;2014年1月5日至6月3日,丰顺公司继续供货,供货面积为803.444平方米,金额为197525.41元。2014年7月12日,林义贵、林挺在丰顺公司铝单板货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欠丰顺公司货款为467706元。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1日,丰顺公司向六建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481148.7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六建公司支付货款2013442元,余款467706元未付。丰顺公司遂委托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伯华、卞煜波为代理人向提起诉讼,为此丰顺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200元。一审中,六建公司申请对阿克苏品牌氟碳漆产品的附着力及喷涂是否是含有百分多少氟碳树脂(PVDF)成份进行鉴定,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法院委托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6年4月7日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委托鉴定事项回复如下:1、鉴定阿克苏品牌氟碳漆产品的附着力答复为:对已喷涂成型的铝板,不能对其上的涂层进行拉开法附着力的测试。2、鉴定二次喷涂是否是含有百分多少氟碳树脂成分答复为:对已喷涂成型的铝板,只对其上涂层中是否含有氟碳树脂(PVDF)进行定性鉴定,不能测定含量是多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沙县体育馆现场施工人员对结算单的签字确认是否具有结算效力。2、丰顺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货等违约行为,丰顺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给六建公司造成损失。丰顺公司与六建公司订立的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争议焦点一,丰顺公司提供的结算单,虽未经六建公司或其项目部的确认,但有现场施工人员的签字确认,且丰顺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所载明的金额与结算单金额吻合,故丰顺公司现凭送货单、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能证实六建公司结欠丰顺公司的金额为467706元。六建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丰顺公司没有开具发票六建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但供货方是否开具发票,并不构成六建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当然丰顺公司在收取款项后理应及时开具相应的发票。结算单具有结算效力,对六建公司结欠丰顺公司的金额应予以认定。针对争议焦点二,丰顺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因双方的交易习惯是丰顺公司出图后经六建公司确认后才能进行生产加工,此间存在时间周期,丰顺公司在供货初期确实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形,但是何原因造成,双方分歧较大,而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丰顺公司延期交货或丰顺公司所定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六建公司有权取消订单,并且有权要求丰顺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但事实上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丰顺公司一直持续供货,在此期间六建公司从未提出书面的异议;至于六建公司认为丰顺公司提供的产品冲孔率及厚度不符合要求,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货到工地定作方按双方约定当日组织验收,现就产品外观六建公司应货到验收,现六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此提出异议;至于六建公司所提及的丰顺公司所供的产品存在色差的问题,六建公司仅向法院提供了照片而未提供他的依据,难以支持。其主张的丰顺公司使用的非合同约定的阿克苏品牌的涂料,因其提供的检测报告未经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评定,双方也未共同采集样本、封样,丰顺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现六建公司据以向丰顺公司反诉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六建公司与第三方福州固鑫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管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人工工资表、施工合同等证据,而六建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是否由六建公司的延期交货行为所造成、损失为多少、既未经丰顺公司确认,也未经司法确认,故六建公司的主张凭现有证据难以支持。丰顺公司要求六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丰顺公司要求六建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丰顺公司货款人民币467706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六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丰顺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5200元。三、驳回六建公司要求丰顺公司赔偿损失516483元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98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256元,由六建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83元,由六建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丰顺公司与六建公司2013年7月3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关于六建公司提出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交货数量错误问题,按照双方合同第八条“货到工地定作方按双方约定当日组织验收”的约定,如存在质量、数量问题,六建公司应在收货当日提出或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丰顺公司。丰顺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起开始供货,至2014年6月3日结束,且至2014年10月27日丰顺公司向六建公司催款时,六建公司也未向丰顺公司通知提出过有质量、数量异议,现六建公司在双方诉讼中提出质量、数量异议明显已超过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难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应视为丰顺公司交付铝单板的数量、质量符合约定。且丰顺公司提供的由六建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载明最终欠款金额为467706元,该结算单与送货单载明的金额一致,六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送货单货物均已收到,六建公司欠款金额为467706元的事实足以认定。二、关于六建公司主张的因丰顺公司延期交货造成损失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十二条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丰顺公司如延期交货,六建公司有权取消订单,并且有权要求丰顺公司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丰顺公司一直持续供货,六建公司在诉讼前也从未提出关于延期交货的异议通知。六建公司主张丰顺公司因延期交货造成损失的证据一是2013年11月13日建筑工程钢管架搭设补充协议书,六建公司据此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延误每天补贴2000元按延误7个月计算主张赔偿损失418770元,但该补充协议书并未明确延误工期时间,且该418770元损失是以直接向对方工人发放三个月误工费方式支付,有违常理。证据二是2013年12月3日铝单板延误补充协议,六建公司据此主张赔偿损失97713元,即合同总价款1395900元的7%,但该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合同总价款经最终结算为准。综上,由于二份补充协议书仅约定了赔偿标准,没有确定赔偿具体数额,即仅根据该二份补充协议书还不能得出六建公司应赔偿516483元的结论。且该二份补充协议书系六建公司单方面提交,六建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补充协议书中的赔偿系因丰顺公司因延期交货造成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故六建公司关于丰顺公司延期交货造成516483元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支持。三、丰顺公司与六建公司双方加工定做合同约定违约方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现由于六建公司违反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六建公司应当支付丰顺公司已实际发生的25200元律师费。四、六建公司一审中申请对阿克苏品牌氟碳漆产品的附着力及喷涂是否是含有百分多少氟碳树脂(PVDF)成份进行鉴定,但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委托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对申请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六建公司鉴定申请的处理并无不当,六建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86元,由六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敬兵审判员  杨 迪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