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宋泉溢、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泉溢,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宋泉溢,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A座218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总裁。本院在执行宋泉溢与天津市中房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9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邬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