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郑朋宪、徐晓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郑朋宪,徐晓丽,郑朋伟,涂佃群,临沂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1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X1374261XT。主要负责人:杨玉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胜,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住。被告:郑朋宪,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徐晓丽,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郑朋伟,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涂佃群,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74980U。法定代表人:曹爱青,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被告郑朋宪、徐晓丽、郑朋伟、涂佃群、临沂市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