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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西安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西安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被执行人西安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西安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5)第4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刘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星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5)第49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