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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文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君,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90000元。本院分次从陕西天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80000元并全部兑付陕西昆仑工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