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巴图与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巴图,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额日德木图,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二组。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女,年龄不详,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二组。本院在执行巴图与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巴图申请撤回对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