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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巴图与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巴图,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执行人:额日德木图,男,年龄不详,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二组。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女,年龄不详,蒙古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二组。本院在执行巴图与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巴图申请撤回对额日德木图、乌仁格日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