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肖林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627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林勇,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2017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林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17)川0113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肖林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林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林勇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3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余曦审判员 戈金梁审判员 聂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