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旭、龙骏贤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泓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旭,龙骏贤,衡阳市泓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91号申请执行人龙旭,男申请执行人龙骏贤,男被执行人衡阳市泓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森物业),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冠都现代城A2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旭、龙骏贤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泓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8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朱 溯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