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世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世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022号原告: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南街26-2-211号。法定代表人:苏鹏,系经理。被告:闫世和,男,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塔东委***号。原告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世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沈阳大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