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刘春山、武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芳,刘春山,武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芳,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山,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继玲,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春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春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刘春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