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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春芳与刘春山、武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芳,刘春山,武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芳,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山,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继玲,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春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春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刘春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