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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秉顺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69号被执行人孙秉顺,曾用名孙丙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孙秉顺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案连之前已经全额缴纳了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