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晓佳犯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84号被执行人张晓佳,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张晓佳犯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财产执行一案,本院做出(2016)京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6日,本院依职权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将本案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内容为:一、张晓佳犯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冻结、扣押在案的款、物直接或变价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张晓佳继续退赔。执行中,本院将张晓佳名下银行账户做了扣划。扣划的钱款数额过少,现做提存处理。扣押款物清单中的房产有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在先查封,无法处置。车辆现无法处置。此外,经查,张晓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住房、车辆、股权等财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按判决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审判长 周明珠审判员 刘全新审判员 宫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