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兆华与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洼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华,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洼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514号原告:李兆华,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洼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洼梁村。负责人:梁卫国,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兆华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洼梁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华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杜店街道办事处洼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3元,保全费1895元,由原告李兆华负担。审 判 长 董志霞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阮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