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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450号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蓝国际花园商业街一区105-106室。经营者:吴可刚。被告: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科创路99号。法定代表人:朱向虎。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天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旺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