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娟与宋强、刘晓燕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宋强,刘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宋强。被执行人刘晓燕。刘娟申请执行宋强、刘晓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强、刘晓燕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娟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宋强、刘晓燕具体下落不明,依职权公告向被执行人宋强、刘晓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强、刘晓燕未予履行。遂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但不足偿还全部债权,本院裁定对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通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茜 搜索“”